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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命名的其他约定

2021-08-11   浏览次数:0

  该条款是对计量标准命名原则的补充。一是为更明确从名称上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可以用作为计量标准命名标识的计量器具或参数名称前冠以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原理、形状等特征词;气是约定主标准器及被检(校)对象均有多个计量器具时,究竟以标准器的名称作为命名标识,还是以被检(校)对象的名称作为命名标识,规范中给出了原则性的约定。可用某一主标准器或被检(校)对象名称作为命名标识,也可用主标准器或被检(校)对象计量器具类别名称作命名标识。只要是最能够反映计量标准的特性,并兼顾使用习惯,一般优先考虑以主标准器或其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01

  为了使计量标准名称能准确的反映计量标准的特性,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在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名称或参量前可以用测量范围、等别或级别、原理以及状态、材料、形状、类型等基本特征词加以描述。如:静态质量法液体流量标准装置,立式金属罐容积检定装置,超声波测厚仪校准装置,0.02级活塞式压力真空计标准装置。

  02

  当同一计量标准有多个计量标准器,可开展多项检定或校准项目时,应遵循更能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原则进行命名。优先考虑以计量标准器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例如0.05级三相交流电能表校准装置,是以0.05级三相标准电能表作为命名标识。

  以最具代表性的计量标准器或被检定、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例如,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装置,是以被检(校)的参量作为命名标识。

  以主要计量标准器、被检定或被校准计量器具或其反映的参量类别名称作为命名标识。例如高频电压检定装置,是以被检(校)的参量类别名称作为命名标识。

  计量标准命名在遵循命名原则的同时,还可兼顾沿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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